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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要求,我委對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現行有效的128件地方性法規進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在清理過程中,有以下兩個問題把握不準,特向你委請示:
一、關于地方性法規不得增設行政許可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六條規定,“地方性法規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薄胺ㄒ?、規章對實施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行政許可;……”實踐中,對該條規定的“增設行政許可”的概念,我們把握不準,對在什么情況下屬增設行政許可,產生了不同的理解。上位法設定了某一行政許可事項,地方性法規在此基礎上設定了與這一事項相關的許可事項(但屬同一審批主體),是否屬于增設許可?
例如,國務院《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規定,經營碘鹽批發要經省級鹽業主管機構審批;國務院《食鹽專營辦法》規定,經營食鹽批發業務必須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據此,省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規定,經營碘鹽批發和零售業務都要經鹽業主管機構審批,分別取得碘鹽批發許可證和零售許可證。這里規定的碘鹽零售許可證是否屬于對上位法的規定增設了行政許可?又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應當取得許可證,而省實施〈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規定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省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非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指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都要取得許可證,這是否屬增設了行政許可?
二、關于年檢(定期檢驗)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進行定期檢驗?!睂τ谶@個規定,我們是否可以這樣理解:地方性法規不僅不得對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外的“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設定年檢,而且對其他的任何事項都不得設定年檢?實踐中,我省制定的多個地方性法規中都有關于對已頒發的有關許可證、或者有關機構等進行定期檢驗的規定,如省電信條例規定對電信經營許可證實行年檢制度,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規定,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計量公正服務機構等機構要按照規定接受年度審核。這類規定是否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不相符?特此請示,請予答復。(某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2004年5月21日)
答:一、關于地方性法規不得增設行政許可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地方性法規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钡谒目钜幎ǎ骸胺ㄒ?、規章對實施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不得增設行政許可;對行政許可條件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違反上位法的其他條件?!币虼?,地方性法規在作具體規定時,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行政許可的條件、程序等作具體規定。地方性法規在作具體規定時,超出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設定相關的行政許可,包括來函所例舉的情況,屬于增設了行政許可。
二、關于年檢(定期檢驗)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進行定期檢驗。對檢驗合格的,行政機關應當發給相應的證明文件?!币虼?,只有法律、行政法規可以規定定期檢驗(年檢),地方性法規不得規定定期檢驗(年檢)。(2004年6月15日)
來源: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一、關于地方性法規不得增設行政許可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六條規定,“地方性法規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薄胺ㄒ?、規章對實施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行政許可;……”實踐中,對該條規定的“增設行政許可”的概念,我們把握不準,對在什么情況下屬增設行政許可,產生了不同的理解。上位法設定了某一行政許可事項,地方性法規在此基礎上設定了與這一事項相關的許可事項(但屬同一審批主體),是否屬于增設許可?
例如,國務院《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規定,經營碘鹽批發要經省級鹽業主管機構審批;國務院《食鹽專營辦法》規定,經營食鹽批發業務必須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據此,省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規定,經營碘鹽批發和零售業務都要經鹽業主管機構審批,分別取得碘鹽批發許可證和零售許可證。這里規定的碘鹽零售許可證是否屬于對上位法的規定增設了行政許可?又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應當取得許可證,而省實施〈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規定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省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非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指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都要取得許可證,這是否屬增設了行政許可?
二、關于年檢(定期檢驗)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進行定期檢驗?!睂τ谶@個規定,我們是否可以這樣理解:地方性法規不僅不得對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外的“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設定年檢,而且對其他的任何事項都不得設定年檢?實踐中,我省制定的多個地方性法規中都有關于對已頒發的有關許可證、或者有關機構等進行定期檢驗的規定,如省電信條例規定對電信經營許可證實行年檢制度,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規定,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計量公正服務機構等機構要按照規定接受年度審核。這類規定是否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不相符?特此請示,請予答復。(某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2004年5月21日)
答:一、關于地方性法規不得增設行政許可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地方性法規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钡谒目钜幎ǎ骸胺ㄒ?、規章對實施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不得增設行政許可;對行政許可條件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違反上位法的其他條件?!币虼?,地方性法規在作具體規定時,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行政許可的條件、程序等作具體規定。地方性法規在作具體規定時,超出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設定相關的行政許可,包括來函所例舉的情況,屬于增設了行政許可。
二、關于年檢(定期檢驗)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進行定期檢驗。對檢驗合格的,行政機關應當發給相應的證明文件?!币虼?,只有法律、行政法規可以規定定期檢驗(年檢),地方性法規不得規定定期檢驗(年檢)。(2004年6月15日)
來源: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